马小臣、崔世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
【审理法官】宋宁彭聪任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小臣;崔世荣;王丽杰;葛泽琦;葛欣愉
【当事人】马小臣崔世荣王丽杰葛泽琦葛欣愉
【当事人-个人】马小臣崔世荣王丽杰葛泽琦葛欣愉
【代理律师/律所】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佟朋祥
【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小臣;崔世荣
【被告】王丽杰;葛泽琦;葛欣愉
【本院观点】马小臣、崔世荣虽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葛文昭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供了黑龙江省鸭绿河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马小臣与葛文昭遗孀王丽杰债
权债务人民调解过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以证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王丽杰就马小臣、崔世荣主张的欠款事宜曾出具过还款承诺书,一审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所阐述的相关事实并未进行认真审查,对马小臣、崔世荣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未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而径直以马小臣、崔世荣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为由,驳回马小臣、崔世荣的诉讼请求欠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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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小臣、崔世荣虽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葛文昭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供了黑龙江省鸭绿河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马小臣与葛文昭遗孀王丽杰债权债务人民调解过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以证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王丽杰就马小臣、崔世荣主张的欠款事宜曾出具过还款承诺书,一审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所阐述的相关事实并未进行认真审查,对马小臣、崔世荣所主张的借款
事实未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而径直以马小臣、崔世荣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为由,驳回马小臣、崔世荣的诉讼请求欠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发回后,一审法院应对马小臣、崔世荣主张的借款事实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认真的审查后,再对马小臣、崔世荣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依法作出评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马小臣、崔世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0:32:54
马小臣、崔世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20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臣。
葛兆恩微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朋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泽琦。
原审被告:葛欣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小臣、崔世荣因与被上诉人王丽杰、葛泽琦、原审被告葛欣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聪、任江(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小臣、崔世荣虽未能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葛文昭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供了黑龙江省鸭绿河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马小臣与葛文昭遗孀王丽杰债权债务人民调解过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以证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王丽杰就马小臣、崔世荣主张的欠款事宜曾出具过还款承诺书,一审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中所阐述的相关事实并未进行认真审查,对马小臣、崔世荣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未尽到详尽的审查义务,而径直以马小臣、崔世荣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等诸多有违常理之处为由,驳回马小臣、崔世荣的诉讼请求欠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发回后,一审法院应对马小臣、崔世荣主张的借款事实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详细认真的审查后,再对马小臣、崔世荣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依法作出评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马小臣、崔世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宋 宁
审 判 员 彭 聪
审 判 员 任 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家宝
书 记 员 王天秀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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