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08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凡
【审理法官】刘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葛兆恩微博【当事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上官瑾沅王宝庆
【当事人-公司】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金清
【代理律所】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官瑾沅;王宝庆;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和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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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和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和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负担40元,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22:33:32
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与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08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官瑾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庆。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某某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徐纯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与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主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和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和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和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上官瑾沅、王宝庆负担40元,上诉人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刘 凡
二О二О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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