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房后学、章泽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似友刘玉管程进 
【审理法官】杨似友刘玉管程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房后学;章泽恩 
【当事人】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房后学章泽恩 
【当事人-个人】房后学章泽恩 
【当事人-公司】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成兵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成兵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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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成兵 
【代理律所】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房后学;章泽恩 
【本院观点】房后学的损害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但因房后学是本车驾驶员,其起诉章泽恩和鸿宇公司是基于与章泽恩的劳务关系,这也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后学的损害虽然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但因房后学是本车驾驶员,其起诉章泽恩和鸿宇公司是基于与章泽恩的劳务关系,这也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房后学系为章泽恩提供驾驶车辆的劳务,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自己受伤,事故车辆虽挂靠在鸿宇公司,但鸿宇公司与房后学之间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鸿宇公司在房后学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应负有责任,因此,一审认定鸿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鸿宇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房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房后学负担4000元,章泽恩负担2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房后学负担387元,由章泽恩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43: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房后学受雇于被告章泽恩为其驾驶皖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鸿宇公司。2019年5月9日15时32分许,原告房后学驾驶上述车辆至路口时因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王龙升驾驶的皖R×××××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双方均遭受不同程度伤害。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房后学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龙升负次要责任。2019年9月6日经安徽杏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房
后学致残程度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以及颅骨大面积缺损(九级伤残)。2019年9月18日原告房后学因此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龙升、王龙升所驾驶车辆的合伙人以及该车辆的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183987.89元,其中后期每月消耗品费用、护理用具费用、完全护理依赖的费用暂按十年计算,认定王龙升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739136.37元(其中交强险赔付部分不划分主次责任),并于2019年11月27日下达判决书,现案件已生效。另,被告章泽恩自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药品费、护理费等共计216004元。现原告认为其作为两被告的雇员,在工作中受伤,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房后学受雇于被告章泽恩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房后学系在驾驶皖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故原告要求被告章泽恩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同时法律规定,应依法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房后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故房后学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后学所驾驶的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工作时思想需高度集中,在连续工作后必须具有充足的休息时间。被告章泽恩在聘请原告为其工作
后,除向其下达工作指示外,还应保障其合理的休息时间,因该车辆被告章泽恩仅聘请了原告一人驾驶,工作强度大,不能为其提供和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未尽雇主的基本之责,故章泽恩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被告章泽恩需赔偿原告房后学433455.46元[(2183987.89-739136.37)×30%],因章泽恩已垫付医疗费216004元,故还需支付217451.46元。鸿宇公司作为皖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对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章泽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后学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7451.46元;二、被告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房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原告房后学负担4000元,被告章泽恩、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95元。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鸿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章泽恩一人赔偿房后学各项损失217451.46元鸿宇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他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仅以鸿宇公司作为车辆
的登记所有人便认定鸿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既已认定房后学受雇于章泽恩而不是受雇于鸿宇公司那么房后学的损失就应由章泽恩赔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双方"仅指提供劳务一方(雇工)和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并不存在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雇佣关系损害赔偿的主体只有雇主和雇工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车辆登记所有人对雇主所雇佣的雇工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房后学、章泽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7民终4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石铺组,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2MA2RAQTL7E1-1。
     法定代表人:马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兵,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后学。
     法定代理人:徐玉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章泽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州市金家冲鸿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后学、章泽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