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取关少年之名金兆铭侮辱案(义公(福)行罚决字[2022]040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福)行罚决字[2022]0407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2.06.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金兆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04
处罚名称 | 金兆铭侮辱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公(福)行罚决字[2022]04078号 |
被处罚对象 | 金兆铭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7日,违法行为人金兆铭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村池塘边,因琐事与被侵害人金某发生争执,期间金兆铭向金某脸部喷吐口水两次,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兆铭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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