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刚与欧阳常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智勇陈华芦明玉
【审理法官】胡智勇陈华芦明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傅刚;欧阳常悦
【当事人】傅刚欧阳常悦
【当事人-个人】傅刚欧阳常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傅刚
【被告】欧阳常悦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小区张贴的字句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改正。
【权责关键词】过错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小区张贴的字句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改正。但被上诉人所写字句是基于对家庭关系的一些基本事实对上诉人的评价与批评性用语,没有纯捏造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并且持续的时间短,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欧阳靖老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傅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0:38: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欧阳常悦系原告傅刚外甥女。2018年春节左右,被告欧阳常悦根据其母亲傅佳口述,书写告示三至四张,并将该告示张贴于原告傅刚所住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公告栏及傅刚房屋门上。告示内容为:“家住翠堤春晓19-2-15-3的傅刚,抛下年迈多年父母,并写下断绝关系协议书,请提供,我们准备诉诛法庭。—欧阳常悦。"告示张贴半小时左右被撕下。原告傅刚认为被告欧阳常悦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被告在原告小区公告栏内及被告房屋门上张贴告示,其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告提供,以便进行诉讼,告示中“抛下年迈多年父母,并写下断绝关系协议书"的内容是对原告与父母之间赡养纠纷的夸张陈述,未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原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信息,也没有贬低原告的评论,且原告张贴告示的行为也不存在可以贬低或诋毁原告的主观故意。另,从告示的数量、张贴的位置、张贴的时间来看,其影响范围小、持续时间短,且原告未举示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因此被告张贴告示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普遍降低的损害后果,未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节时段,被告在原告所住小区张贴告示,造谣、诬陷原告,对原告名誉和身心造成伤害。
傅刚与欧阳常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2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常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刚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常悦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节时段,被告在原告所住小区张贴告示,造谣、诬陷原告,对原告名誉和身心造成伤害。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
原告诉称 原告傅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道歉,且不得再次侵害原告名誉;2.判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小区南岸区翠堤春晓张贴道歉公告,并至少保持两个星期。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欧阳常悦系原告傅刚外甥女。2018年春节左右,被告欧阳常悦根据其母亲傅佳口述,书写告示三至四张,并将该告示张贴于原告傅刚所住重庆市南岸区翠堤春晓小区公告栏及傅刚房屋门上。告示内容为:“家住翠堤春晓19-2-15-3的傅刚,抛下年迈多年父母,并写下断绝关系协议书,请提供,我们准备诉诛法庭。—欧阳常悦。"告示张贴半小时左右被撕下。原告傅刚认为被告欧阳常悦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傅显武、张小菊系傅刚的父母。2014年1月10日,傅刚与傅显武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协议书》。2018年,傅显武、张小菊因与子女发生赡养纠纷,将傅刚等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18)渝0108民初16345号民事判决书,傅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终267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被告在原告小区公告栏内及被告房屋门上张贴告示,其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告提供,以便进行诉讼,告示中“抛下年迈多年父母,并写下断绝关系协议书"的内容是对原告与父母之间赡养纠纷的夸张陈述,未含有侮辱或者诽谤原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信息,也没有贬低原告的评论,且原告张贴告示的行为也不存在可以贬低或诋毁原告的主观故意。另,从告示的数量、张贴的位置、张贴的时间来看,其影响范围小、持续时间短,且原告未举示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因此被告张贴告示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普遍降低的损害后果,未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傅刚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小区张贴的字句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改正。但被上诉人所写字句是基于对家庭关系的一些基本事实对上诉人的评价与批评性用语,没有纯捏造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并且持续的时间短,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傅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胡 智 勇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芦 明 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院印)吴晓亮
书 记 员 孙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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