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欧阳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1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小江刘克曙曹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明;欧阳魁;张瑞岚
【当事人】杨明欧阳魁张瑞岚
【当事人-个人】杨明欧阳魁张瑞岚
【代理律师/律所】袁勇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谢丽霞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罗敏菁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勇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谢丽霞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罗敏菁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勇谢丽霞罗敏菁
【代理律所】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杨明
【被告】欧阳魁;张瑞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书面审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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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8:00:16
杨明、欧阳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4民终16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霞,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靖老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菁,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明因与被上诉人欧阳魁、张瑞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张瑞岚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1)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被上诉人张瑞岚知悉并要求上诉人将款项出借给被上诉人欧阳魁及自己,且上诉人是基于其与被上诉人张瑞岚之间的发小关系、两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才将借款支付给两被上诉人。(3)被
上诉人张瑞岚已实际归还夫妻共同债务45367元。(4)被上诉人张瑞岚在与证人杨某的通话中连续多次明确愿意承担本案债务,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被上诉人张瑞岚当庭认可通话录音的真实性。(5)被上诉人张瑞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悉并要求上诉人借款给夫妻俩,且其已实际分七次归还借款总额近三分之一,根据诚信原则,这构成事后追认之共同意思表示,再者其广而告之多次承诺愿意共同承担本案债务。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欧阳魁归还的4000元为归还本金错误。3、两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故意屡作虚假陈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未受到任何处罚,这有失司法公正和威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欧阳魁辩称:1、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持异议,本人愿意承担债务并努力积极偿还。2、本案债务系我一个人向杨明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与张瑞岚已离婚,离婚协议中说了各自债务各自承担。3、张瑞岚在借款之初不知情,后来杨明经常打电话逼张瑞岚她才知道,张瑞岚并未和我一起还这个钱,只是让我去还杨明的钱,不要影响她和家人的生活,张瑞岚对本案债务是不该承担的。
张瑞岚辩称:1、一审认定的事实中,可以证实答辩人与本案借款无关。2、原审认定答辩人并不构成对本案债务的追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适用法律也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杨明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欧阳魁、张瑞岚偿还借款本金136820.2元;2、请求被告欧阳魁、张瑞岚支付利息15232.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1日止,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请求被告欧阳魁、张瑞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张瑞岚是发小,两被告是夫妻,于2020年6月24日离婚。2019年2、3月份时,被告欧阳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1月5日,原告14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161705.00元,其中给付现金4747元,合计166452元,双方都未出具有关条据。上述借款中,其中有三笔是原告直接支付到被告张瑞岚的账户,即2019年6月5日6000元、2019年12月29日1000元、2020年1月5日2705元。2020年1月因被告欧阳魁未及时还款,原告通过被告张瑞岚联系,被告欧阳魁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末尾都没有写明具体日期,其中一张借条载明:“借条,本人(借款人)欧阳魁今借到(出借人)杨明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柒伯元整,小写65700元,借款期限日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共6个月,利率为每年24%,全部本息于2019年12月15日一次性付清。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借款人(签字):欧阳魁,身份证号36xxx92××××××××”。另一张借条除了金额为100000.00元外,其他内容一致。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2月12日,通过被告张瑞岚的账户,原告共收到被告的还款45367元,被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偿还原告4000元,因此原告的借款数额为:165700.00元-45367元-4000元=116333.00元。原告为追讨债权,在本案中花费6000元委托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明与被告欧阳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款关系,原告出借了现金,被告欧阳魁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亦不具有可撤销之情形,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定。虽然被告欧阳魁对原告支付的现金4747元不认可,但结合其14笔转账现金只有161705.00元,而且该4747元现金数目不大,根据其最后出具的165700.00元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欧阳魁除了转账外还收到现金的事实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最终以被告欧阳魁借条上的165700.00元认定其借款数额。原告认为其收到被告欧阳魁4000元是还利息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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