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1.01
【文 号】
【施行日期】198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废止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航局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定航空运输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本规则对民航和旅客都有约束效力,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凡旅客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都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旅客运输的原则
  民航旅客运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安全、迅速、舒适、便利地完成旅客和行李运输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际交往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民航组织旅客运输,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方便旅客”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积极进行客源的调查研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运输服务质量,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第三条 航班班期时刻
  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是民航组织运输和旅客安排旅行的依据,不得任意变更,但民航为保证飞行安全等特殊需要,可作必要的调整。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第四条 颁XXX修改、解释
  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和颁布,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五条 定座
  (一)旅客乘机应向民航办理定座。民航可根据情况采取随定随售,合同定座、或其他方式接受旅客定座。
  (二)民航应规定航班开始接受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日期,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旅客定座。
  (三)定妥座位的旅客,必须在民航规定或预约的时限前购买客票,否则座位不予保留。
  (四)合同单位定妥座位后,如有变更或取消,应在民航规定时限前向民航提出。否则,民航可按规定向旅客收取退座手续费。
  (五)不定期的客票,必须在向民航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此客票在定座位时,无优先权。
  第六条 客票及行李票
  (一)客票及行李票(以下简称客票)是民航和旅客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和旅客乘机的凭证。
  (二)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填明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旅客不得转让和涂改客票,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三)定妥座位的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程、日期、航班。
  (四)客票有效期为九十天。定妥座位的客票自运输开始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未定妥座位的客票自出票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旅客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五)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客票旅客联和乘机联。客票如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即为无效。
  第七条 购票
  (一)旅客可在民航市内售票处或机场购票,也可在民航委托代售客票的单位购票。民航应规定预售客票的天数,并公布各航班班次的售票动态。
  (二)旅客购票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
  (三)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及婴儿出生年月的证明。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应有成人陪伴同行。
  (四)患重病的旅客,须持有医疗单位所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民航同意后购票。
  (五)旅客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占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经民航同意后,按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票。
  第八条 联程票、回程票
  (一)旅客可购买联程和回程票,一般在定妥联程和回程航班的座位后才能购买。
  (二)旅客持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票,应在到达联程或回程站当时,或至迟在联程或回程航班起飞日前一天十二时以前,向民航办理座位再证实的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九条飞机托运规定 票价
  (一)民航的票价经国家批准后公布实行。
  (二)民航对外公布的票价是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航空运输的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
  (三)民航公布的票价只适用于规定航路的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由其他航路时,应按实际经行的航路计算票价。
  (四)客票票款应按客票第一乘机联上旅客乘机日期所用的票价计收。如客票出售后,票价调整,原计票价与乘机日所用的票价有差额时,票款应多退少不补。
  (五)旅客应按国家和民航规定的付款方法交付票款。除民航与旅客另有协议者外,票款应一律现付。
  第十条 革命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婴儿票
  (一)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折扣票价的百分之八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年龄满两周岁、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按成人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购买儿童票。
  (三)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票价的百分之十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四)每一成年旅客,携带未满两周岁的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第十一条 退票
  (一)一般规定
  (1)旅客由于民航或本人原因,未能按照运输合同完成航空运输,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2)旅客退票,应凭客票的旅客联和乘机联,缺其中任何一联,不能办理退票。
  (3)退票只限在出票站,航班始发站及终止旅行的航空站办理。
  (4)客票的退款只能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退款方法应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客票外,应提供个人或单位的证明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二小时以前退票,原付票款在收取退票费每人四元后退还余款。票价不足二十元的,退票费每人收一元。
  (2)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二小时以内退票,原付票款在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后退还余款。
  (3)婴儿票免收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