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钧赌博案(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019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019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3.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张鹏钧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33 张敬轩 出柜
处罚名称 | 张鹏钧赌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0191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鹏钧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1、2021年11月6日,张鹏钧在新昌县某网吧内,通过银商丁某浩充值300元在“731”平台中玩“李逵劈鱼”赌博游戏,当日输完。2、2021年11月7日,张鹏钧在新昌县某网吧内,通过银商丁某浩先后充值600元在“731”平台中玩“李逵劈鱼”赌博游戏,当日输完。3、2021年11月11日,张鹏钧在新昌县某网吧内,通过银商丁某浩先后充值700元在“731”平台中玩“李逵劈鱼”赌博游戏,当日输完。 张鹏钧于2022年3月1日被传唤至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接受调查。另查明,张鹏钧于2021年7月29日因开设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鹏钧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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