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丰殴打他人案(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1]009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舟定公(环)行罚决字[2021]00951号
【处罚日期】2021.07.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环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张敬轩 出柜【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定海区
【处罚对象】张宝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1:2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5时许,在定海区宋都辣都火锅店门口,张宝丰酒后无故谩骂刘某,后又用手搂住刘某的脖子将其带至火锅店门口,并采用拳打脚踢、打巴掌的方式殴打刘某。在张宝丰行至海滨公园红绿灯处时,张宝丰又用石头扔刘某,造成刘某一定伤势(刘某放弃伤势鉴定)。后张宝丰在该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张宝丰无故谩骂他人,并采用拳打脚踢、扔石头的方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张宝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定海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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