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郭净刘小丹 
【审理法官】宋宁郭净刘小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丽杰;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当事人】张丽杰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当事人-个人】张丽杰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代理律师/律所】张爽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爽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爽 
【代理律所】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张丽杰;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 
【本院观点】公民的人格权是否受到损害应从当事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四个要件进行评价。因张丽杰在一审已提出要求婉约江南摄影馆严禁各种形式传播所拍照的图片的诉讼请求,而且,本院已认定婉约江南摄影馆构成对张丽杰的侵权,故婉约江南摄影馆除应当承担赔偿张丽杰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彻底销毁给张丽拍摄的11张暴露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保障张丽杰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的责任,故本院对张丽杰提出的此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因张丽杰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二审不能超出张丽杰在一审诉请的范围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婉约江南摄影馆自认:1、拍摄时,张丽杰要求婉约江南摄影馆
按其提供给张丽杰的“浮世绘”系列样片效果图拍摄。2、婉约江南摄影馆实际为张丽杰拍摄的暴露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有11张。 
【本院认为】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是否受到损害应从当事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四个要件进行评价。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在双方达成服务合同前,婉约江南摄影馆向张丽杰出示的“浮世绘”系列样片为利用拍摄角度及姿势遮挡上身乳头及下身私密部位,而且,在本院审理中,婉约江南摄影馆也自认拍摄时,张丽杰也要求婉约江南摄影馆按其提供给张丽杰的“浮世绘”系列样片效果图拍摄,但实际上,婉约江南摄影馆为张丽杰拍摄的照片中,有11张与样片效果图不同,暴露了张丽杰的个人隐私部位。当张丽杰看到这些照片后,情绪出现激动,不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而后出现情绪低落、胡思乱想等抑郁症状,原审法院根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焦虑自评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认定张丽杰的这一病情与婉约江南摄影馆未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拍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确认婉约江南摄影馆损害了张丽杰的人格权,判决其赔偿张丽杰医疗费618.32元,并给予张丽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向张丽杰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婉约江南摄影馆提出的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本案事实,本院对张丽杰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请求,
亦不予支持。  关于张丽杰上诉要求婉约江南摄影馆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包括应保证不存在侵害张丽杰隐私权的可能,保证完全销毁该系列照片并绝不会外泄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张丽杰在一审已提出要求婉约江南摄影馆严禁各种形式传播所拍照的图片的诉讼请求,而且,本院已认定婉约江南摄影馆构成对张丽杰的侵权,故婉约江南摄影馆除应当承担赔偿张丽杰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彻底销毁给张丽拍摄的11张暴露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保障张丽杰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的责任,故本院对张丽杰提出的此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张丽杰在二审中提出的由婉约江南摄影馆向其交付五张优选照片和一张精选照片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张丽杰在一审并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二审不能超出张丽杰在一审诉请的范围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丽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婉约江南摄影馆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结果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三、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彻底销毁给张丽杰拍摄的11张暴露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并保障张丽杰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四、驳回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张丽杰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张丽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张丽杰负担954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负担50元。  二审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24:01 
张某、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7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3号3门。
     经营者: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丽杰、沈阳市铁西区婉约江南摄影馆(以下简称“婉约江南摄影馆”)因相互间的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郭静、刘小丹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丽杰上诉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婉约江南摄影馆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因张丽杰现已患抑郁症,且收入低,并需要还房贷,急需医疗费,因此,婉约江南摄影馆应支付后续费5万元,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其次,张丽杰与婉约江南摄影馆的服务合同中约定包含交付张丽杰五张优选照片和一张精选照片,但婉约江南摄影馆并未将这些照片给张丽杰。最后,关于人格隐私权的问题,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婉约江南摄影馆除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外,更重要的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包括其应保证不存在侵害张丽杰隐私权的可能,与张丽杰签订完全销毁该系列照片并绝不会外泄的协议书,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张丽杰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二审上诉人诉称     婉约江南摄影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张丽杰的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张丽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首先,张丽杰作为年近50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其选择拍摄“浮世汇”系列照片时,婉约江南摄影馆让其翻看了样片的照片,其对不穿任何衣物明确知晓,且完全认可。而且,婉约江南摄影馆给其拍照的照片,其拥有5张照片的选择权利,其完全可以在这些照片中选择5张后,婉约江南摄影馆可以通过阴影或其他修饰方式对隐私部位进行遮挡,或是可以全部删除。其次,张丽杰在拍摄照片后就有所担心,其应当到上诉人进行协调或是采取其他方式救济,而不是听之任之,其出现的所谓情绪问题,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婉约江南摄影馆无关。最后,所谓的侵权,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一个要件,都不构成侵权。而本案婉约江南摄影馆是在张丽杰同意的情形下进行拍摄,没有实施故意侵犯张丽杰权利的行为,同样也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张丽杰完全可以与婉约江南摄影馆协商处理照片的问题,但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照片均全部拷贝取走,进而进行诉讼,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婉约江南摄影馆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判决婉约江南摄影馆赔偿张丽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诉称     张丽杰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2020年5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拍摄“浮世绘”组合照片,交费一百元钱,负责接待原告的老师(名叫婉约江南)敏敏。让原告看该组合照片拍摄风格,虽然没有衣服遮体,但是拍摄的照片没有裸露胸部及下体隐私部位。原告按照效果图觉得可以接受。接待原告的老师告诉原告拍照过程中含有女拍照助理协助遮体摆好姿势再进行拍照。然而,5月28日拍照是个男老师有女助理。当时摄影师各种角度,姿势给原告拍照。不知道能否照到隐私部位。2020年6月27日选片时,原告发现照片跟浮世绘样品全不一样,都是裸照,隐私部位完全没有按角度隐藏。他们拍摄影馆系统都能看见,原告当时就着急了,原告拨打110报警,警察让原告到法院起诉。原告从2020年6月27日起天天睡不着觉,感觉太丢人了。于2020年7月5日去医大就诊。医生诊断为抑郁症。因此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侵犯原告隐私权导致原告产生抑郁症,赔偿原告费865.0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员工)赔礼道歉、严禁各种形式传播;4、本案诉讼费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