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辉、高倩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嘉辉;高倩
【当事人】王嘉辉高倩
【当事人-个人】王嘉辉高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嘉辉
【被告】高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冻结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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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王嘉辉主张执行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内(账号16×××83)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未有生效判决确认案涉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即高倩没有被确定为被执行人;其次,高倩与孙大波于2018年6月25日经民政局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后高倩名下的工资应为其个人财产。再者,高倩名下的工资是高倩及其子女维系日常生活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亦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故一审法院支持高倩的异议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嘉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5:36:15
王嘉辉、高倩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79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嘉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倩。
一审第三人:孙大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嘉辉因与被上诉人高倩、一审第三人孙大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嘉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继续执行高倩工资的一半或发回呼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王嘉辉诉孙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黑01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大波偿还王嘉辉借款77,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大波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王嘉辉于2017年10月9
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下发(2017)黑0111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高倩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16×××833)存款。高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名下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黑011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高倩的异议申请。2020年7月27日高倩对该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2019)黑0111执异42号裁定书,停止执行高倩名下银行卡内自2018年6月26日起的存款;要求王嘉辉返还高倩银行卡内2018年6月25日前存款数额的一半。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黑011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执行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16×××833)2018年6月25日前1/2存款;二、不得执行原告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16×××833)自2018年6月26日起存款;三、驳回原告高倩其他诉讼请求。王嘉辉认为,高倩与孙大波201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孙大波2017年7月5日向王嘉辉借款77,000元,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高倩应当承担偿还共同债务一半的义务。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黑0111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高倩名下存款正确。高倩与孙大波2018年6月2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纯属为了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执行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16×××83)2018年6月25日前1/2存款;不得执
行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16×××83自2018年6月26日起存款是错误的。王嘉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继续执行高倩工资的一半或发回呼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保护王嘉辉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倩辩称,我不是借款人,对于借款我不知道,离婚是因为多次欺骗之前感情不稳定要离婚,与本案无关。且借款我也不是共同债务人,执行局知道我们离婚,不能强制冻结我的银行卡。同意一审判决。
孙大波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高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19)黑0111执异42号裁定书,停止执行高倩名下银行卡内自2018年6月26日起的存款;2.判令王嘉辉返还高倩银行卡内2018年6月25日前存款数额的一半(具体数额以银行卡交易明细数额为准);3.判令王嘉辉、孙大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审理王嘉辉与孙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黑01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大波偿还王嘉辉借款77,
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大波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王嘉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9日原审法院下发(2017)黑0111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高倩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16×××83)存款。高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原审法院对其名下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黑011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以高倩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异议人高倩的异议申请。2020年7月27日高倩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2019)黑0111执异42号裁定书,停止执行高倩名下银行卡内自2018年6月26日起的存款;要求王嘉辉返还高倩银行卡内2018年6月25日前存款数额的一半。另查明,高倩与孙大波201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孙大波2017年7月5日向王嘉辉借款77,0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7)黑0111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高倩名下存款,高倩与孙大波2018年6月25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高倩系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中心校在职教师。法院冻结的高倩名下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16×××83)系高倩个人工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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