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辖终32号
姜胜允【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爱娟周贵祥杨健
【审理法官】韩爱娟周贵祥杨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刘海城;王森
【当事人】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刘海城王森
【当事人-个人】姜增恩刘海城王森
【当事人-公司】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
【被告】刘海城;王森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营口市站前区,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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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营口市站前区,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两份《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00:3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错误,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长期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及接受货币地均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镇松乐园小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民辖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增恩。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平安街自来水公司住宅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森。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城、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姜增恩、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长期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及接受货币地均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镇松乐园小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民法院或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中,均明确
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营口市站前区,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两份《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韩爱娟
审判员 周贵祥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海平
书记员王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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