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鸿贤、江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6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 
【审理法官】冷杰张晓华张仁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鸿贤;江涛;杨立建;薛璐捷;李秀文 
【当事人】江鸿贤江涛杨立建薛璐捷李秀文 
【当事人-个人】江鸿贤江涛杨立建薛璐捷李秀文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民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刘红菲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尹娟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振民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刘红菲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尹娟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姜胜允【代理律师】刘振民刘红菲马世来尹娟娟 
【代理律所】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鸿贤;江涛 
【被告】杨立建;薛璐捷;李秀文 
本院观点】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杨立建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9元,减半收取10349.5元,由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9:31:58 
江鸿贤、江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52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鸿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涛。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民,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菲,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来,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娟娟,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璐捷。
     原审被告:李秀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与被上诉人杨立建、原审被告薛璐捷、原审被告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杨立建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9元,减半收取10349.5元,由上诉人江鸿贤、上诉人江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冷 杰
审 判 员 张晓华
审 判 员 张仁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之懿
书 记 员 吴珊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