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刘永慧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7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1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玉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刘永慧;戚红;孙洁 
【当事人】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刘永慧戚红孙洁 
【当事人-个人】刘永慧戚红孙洁 
【当事人-公司】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汪熙锴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汪熙锴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浩汪熙锴 
【代理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 
【被告】刘永慧;戚红;孙洁 
【本院观点】上诉人名仕健身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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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49:23 
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刘永慧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101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任璐璐,总经理。
姜胜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洁。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熙锴,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以下简称名仕健身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慧、戚红、孙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名仕健身中心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名仕健身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南历下名仕健身中心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赵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超
书 记 员 耿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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