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俞璇、张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36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朱镇模张俪【审理法官】覃斯覃若鹏姚娟 
【审理法官】覃斯覃若鹏姚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俞璇;张秋华;黄文婷;李忠 
【当事人】朱俞璇张秋华黄文婷李忠 
【当事人-个人】朱俞璇张秋华黄文婷李忠 
【代理律师/律所】吕业樑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王庆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黄小镇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陈凤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业樑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王庆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黄小镇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陈凤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业樑王庆波黄小镇陈凤 
【代理律所】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俞璇;张秋华;李忠 
【被告】黄文婷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张秋华、朱俞璇在一审期间即2020年4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三组证据,张秋华、朱俞璇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即与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前述证据一致的聊天记录,本院在二审期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分
别对前述证据进行质证。    被上诉人黄文婷质证认为,对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第一组证    据中仅以邮件不能证明张秋华与宋观德存在工程往来,应当提供装饰装修合同才能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第104页的聊天记录表明上诉人朱俞璇协助黄文婷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第三组证据,该证据与上诉人二审的提交的黄文婷与张秋华的聊天记录一致,我方一并质证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是全部的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只提供了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上诉人在所提供的聊天记录第6页“你的45万是宋总我借的……",这句话被上诉人的本意是通过宋总来我借款,并不是宋总向黄文婷借款。如果按照上诉人所说,是宋总向黄文婷的借款,那么后一句话“另两次也是他我借的",这两句话可以理解出黄文婷还有借款给张秋华,但是并不存在。证据第8页所谓的分配是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制定的,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说其与宋总有未结款项,因此让被上诉人制定了这样的表格。就上诉人所呈现的部分聊天记录,说明了被上诉人一直与上诉人就相应的借款、还款事项进行磋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因此,相应的借款应该由上诉人承担。关于上诉人所提到的张秋华与黄文婷的借款是17万多,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三段提到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借款协议,相反,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对于双方的借款金额及抵押有明确
的约定,因此,本案黄文婷与张秋华及朱俞璇存在真实的借贷    关系。    原审第三人李忠质证认为,对于一审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意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借款后协商还款的过程,并不能否认张秋华、朱俞璇没有借到45万元的借款。关于二审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我方认为这不属于新证据,因此我方不予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法庭进行认定。    上诉人朱俞璇、张秋华庭后向本院提交新证据:1、2017年10月11日宋观德、张秋华对话记录,证实宋观德确认截至2017年2月15日博汇公司(宋)应还19.09万元,张秋华应还25.91万元;截至2017年2月15日,宋观德确认尚欠张秋华10万元,但要扣减其向张秋华已经支付利息89100元,2016年3月15日后李忠代宋归还张秋华40万元后,博汇公司(宋)还欠张秋华10万元,2016年3月15日李忠还欠张秋华40万元的事实;宋观德扣张秋华工程款10万元并要张秋华退还已收利息计算截至2017年2月15日张秋华应还259100元。2、张秋华与许冰凤及宋观德工程管理人员记录,证实张秋华与宋观德的设计装修等工程关系。3、张秋华与许冰凤的邮件往来记录,证实张秋华承揽宋观德锦绣江南SPA怡然养生馆、早教中心、摩卡咖啡馆等项目的设计、装修工程。4、张秋华承揽宋观德工程项目结算书,证实博汇公司(宋)结算应付张秋华工程款总计626950元。5、银行流水,证实结算款减去许冰凤支付部分,尚余376950元,李忠代博汇公    司(宋)支付工程款4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是否已经真实交付?是否有还款?2、被上诉人诉请的优先受偿权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能否成立?    黄文婷与朱俞璇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朱俞璇向黄文婷借款45万元,并以其名下的位于青秀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但对于借款是否实际    交付存在争议,黄文婷主张其向李忠转账交付了45万元,再由李忠向张秋华交付,可以证实其已经完成款项的交付,但朱俞璇、张秋华均认为其并未收到《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并主张李忠向张秋华交付的40万元其实是李忠为偿还其拖欠张秋华的个人债务所支付的,而且案涉借款系利滚利而来,故请求驳回黄文婷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对于黄文婷所主张的借款交付情况,有黄文婷提交的转账凭证及黄文婷、李忠本人到庭的陈述予以证实,从《抵押(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转账的时间及李忠的陈述来看,符合“先签订借款合同再交付借款"的时间逻辑,李忠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作为借款交付的中介的陈述意见亦符合常理,因此,黄文婷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另一
方面,朱俞璇、张秋华主张李忠所交付的借款并非案涉借款,而是李忠为偿还其所欠张秋华的债务的还款,朱俞璇、张秋华就其主张提供了黄文婷与二人的聊天记录、宋观德与张秋华等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及张秋华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但对于朱俞璇、张秋华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而言,前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李忠与张秋华之间存在债务,在    李忠本人对此亦予以否认,朱俞璇、张秋华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朱俞璇、张秋华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退一步说,即便宋观德、张秋华、李忠之间确实存在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三人之间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在三人之间处理,而案涉的借款系朱俞璇、张秋华与黄文婷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外,对于为何在没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以黄文婷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且一直没有解押一事,朱俞璇、张秋华二人亦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朱俞璇、张秋华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反驳意见,故本院采信黄文婷的主张,即黄文婷已通过李忠向朱俞璇、张秋华交付了4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朱俞璇、张秋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朱俞璇、张秋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7:1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15日,黄文婷与朱俞璇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借款450000元,借期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借款利息按/计付。二、乙方自愿将其法人所拥有的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房屋坐落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5号楼A单元1103号,建筑面积为107.15平方米,权利价值为800000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    2016年3月16日,黄文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忠账户内汇入450000元。以上转账事实,有黄文婷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个    人转账回单》佐证。同日,李忠向张秋华账户内汇入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    2016年3月22日,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作出编号为邕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黄文婷,房屋所有权人为朱俞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坐落为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5号楼A单元1103号,债权数额为450000元,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    庭
审中,黄文婷、朱俞璇、张秋华、李忠陈述出借情况如下:1、黄文婷认为其向李忠转账数额为450000元,由李忠代其转给张秋华。2、朱俞璇认为其没有收到借款。3、张秋华认为当时其为李忠一起做工程的,李忠需要向张秋华支付工程款,这400000元实际是原来李忠欠张秋华的工程款。4、李忠认为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秋华账户汇入400000元,现金支付50000元。    庭审中,黄文婷陈述朱俞璇与张秋华未曾还款。朱俞璇与张秋华均认为:“我们没有收到借款,所以不存在还款的情况"。    在张秋华、朱俞璇提供的聊天记录中,黄文婷曾向张秋华陈述:“你的这45万是宋总来我借的,另外那两次也是他我借的,换作是你,你会给他解压这套房子吗?将心比心。"此后,黄文婷向张秋华发送信息内容为:“好吧,从2018年1月15    日起,你这边负责的32万本加息,都以3分息计算给我。"张秋华回复:“宋总那边什么情况?我还在想办法筹钱还你的。"黄文婷回复:“本来没想让你们利滚利的,但是你们确实拖太久了。"张秋华回复:“嗯,确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