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政、卢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朱镇模张俪(2021)辽02民终75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姝丽王良家张萍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传政;卢迪 
【当事人】张传政卢迪 
【当事人-个人】张传政卢迪 
【代理律师/律所】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刘美香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乔双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刘美香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乔双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郝方舫刘美香乔双鹏 
【代理律所】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传政;卢迪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0-30 01:47:38 
张传政、卢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75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方舫,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香,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双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搏,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传政、卢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现有证据,一审认定张传政于2018年10月18日转给杨威的30万元、2019年7月20日转给左权的21170元、2018年10月18日和2019年6月27日各转给卢迪的30万元不属于卢迪借款正确。但认定卢迪向张传政借款数额为3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中,卢迪向本院提交了7组证据,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合伙关系,案涉部分款项为合伙经营支出费用。故发回重审后,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以查清双方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从而确定案涉款项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传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卢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姝丽
审判员 王良家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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