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提供虚言案(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1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152号
【处罚日期】2021.07.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庄市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镇海区
【处罚对象】刘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9:0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8日22时许,刘艳因其朋友马*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靠近万科城南门附近处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使马*逃避处罚,该刘采取面对交警谎称车辆为自己驾驶的方式提供虚言,后被交警发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艳行政拘留三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由于刘艳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