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邱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8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武饶辉华杜小娟 
【审理法官】冯武饶辉华杜小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邱小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 
【当事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邱小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 
【当事人-个人】邱小荣 
【当事人-公司】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 
【代理律师/律所】彭永星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永星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永星 
【代理律所】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邱小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 
【本院观点】关于证人李某1达、李某2的证言,证人李某1达、李某2分别系上诉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售票员,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证言并无其它证据印证,故对该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是否向上诉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4 01:26:25 
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邱小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10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宜黄县凤冈镇西马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洪晓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义平,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荣,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荣,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星,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地址:抚州市宜黄县鑫晟丽景某某楼店面
     负责人:纪焕友,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婷,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小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有龙司机
     上诉人宜黄县赣旺旅游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上诉人不知道该保单存在免责条款的特别约定,保单上的免责条款栏上诉人的公章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盖上去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亦未在保单上盖章,无工作人员签名。原判没有对上诉人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作出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肇事车辆的保单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一审向法庭出示的保单内容不同,被上诉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的相关证据的签订过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