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远南、江西宜春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焦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内22民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 
【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远南;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焦有龙 
【当事人】韩远南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焦有龙 
【当事人-个人】韩远南焦有龙 
【当事人-公司】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江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刘桂清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江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刘桂清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江刘桂清 
【代理律所】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远南;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焦有龙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5:24:50 
韩远南、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焦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民终17号
黄有龙司机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远南。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晚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江,江西甘雨(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清,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远南、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云 峰
审 判 员 王晓梅
审 判 员 苗世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宋
书 记 员 高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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