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3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其俊熊昌波叶毅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显平;李福康
【当事人】黄显平李福康
【当事人-个人】黄显平李福康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安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安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永安
【代理律所】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显平
【被告】李福康
黄有龙司机【权责关键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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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20:16:31
黄显平与李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民终33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显平因与被上诉人李福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0)粤078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鹤山法院于2020年7月1日向黄显平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黄显平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显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其俊
审 判 员 熊昌波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蕊
书 记 员 区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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