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六、黄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5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春鸿杨伟玲陈志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六黄光辉黄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六黄光辉黄光保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宏拓、蔡芳菲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袁婉婵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宏拓、蔡芳菲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袁婉婵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宏拓、蔡芳菲袁婉婵
【代理律所】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邓六
【被告】黄光辉;黄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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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1:39:01
邓六、黄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45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六。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拓、蔡芳菲,均是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保。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婉婵,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金辉煌领峰小区1号楼3层3C号商铺。
负责人:吴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六因与被上诉人黄光辉、黄光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88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宏拓、蔡芳菲,被上诉人黄光辉、黄光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婉婵,大地财保湛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邓六上诉请求:一、请求改判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882民初253号中的第二项判决为:“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黄光辉、黄光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58625.15元”。二、判令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黄光辉、黄光保、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邓六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无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邓六将其名下的粤G5××××号小型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从事载客营运服务。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已实际变更为营运类车辆,与其车辆投保时所明确承保的车辆用途是家庭自用不符合,属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事实错误。邓六并没有改变车辆用途,不存在隐瞒运营事实。且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邓六为车内乘客提供有偿服务,从事载客营运。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邓六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光辉、黄光保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邓六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事实依据,邓六并无改变车辆用途,也不存在隐瞒承运事实,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没有证据
证明邓六为车内人员提供有偿营运,也没有证据证明大地财保湛江公司尽到了保险条款送达和明确提示义务,因此大地财保湛江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
大地财保湛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大地财保湛江公司在商业险免责是正确的,关于邓六在事故发生时有营运的事实,大地财保湛江公司调查了解并做了笔录,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交警档案笔录反映邓六在事故时搭载三名乘客,相互不认识,在接送乘客中赶时间匆忙发生事故,根据保险法规定,邓六投保时以家庭性质投保保险,现在擅自经营使用,无论是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还是根据法律规定,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是不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邓六在交警作的笔录客观真实,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提出拒赔之后邓六又改变了对其有利的陈述,前后反复、相互矛盾。一审法院不予认可邓六的意见是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黄光辉、黄光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大地财保湛江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黄光辉、黄光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各种损失合计523848.24元;2.判令邓六对大地财保湛江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邓六、大地财保湛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8日晚上,邓六驾驶粤G5××××号小型轿车沿着207国道从徐闻县下桥镇往雷州市龙门镇方向行驶,19时44分许,行驶至207国道3627KM+300M(雷州市英利镇红土地公司)路段时,与从红土地路口驶出经道路中间缺口左转弯往雷州市龙门镇方向行驶由受害人黄光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受害人陈四仔)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黄光全、陈四仔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受害人黄光全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于2019年5月11日,受害人黄光全的尸体在雷州市殡仪馆火化。于2019年6月3日,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8821201900002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六、受害人黄光全分别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陈四仔无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时,邓六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准驾车型:B2,系案发时粤G5××××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及驾驶人。粤G5××××号小型轿车在大地财保湛江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保险单(商业险)载明车辆种类为客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重要提示处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转、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邓六已赔偿黄光辉、黄光保46784元。
又查明,受害人黄光全。受害人黄光全为农业户口,城乡分类代码为220。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邓六、受害人黄光全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邓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关于责任划分不当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黄光辉、黄光保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受害人黄光全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父母生前共生育受害人黄光全、黄光辉、黄光保三子女。这一事实,有受害人户籍地村委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户籍地的派出所亦予以核实确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参照《中华人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之规定,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黄光全死亡,黄光辉、黄光保系受害人黄光全的同父母的兄弟,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受害人黄光全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黄光辉、黄光保作为受害人黄光全的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主体适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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