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吉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08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085号
【处罚依据】黄有龙司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0.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田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方吉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26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4日10时05分许,方某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龙泉市查田中队门口(G528国道213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证实方某才未取得任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方某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方吉才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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