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定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永公(交)行罚决字[2021]025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永公(交)行罚决字[2021]025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9.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瓯北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黄有龙司机【执法地域】永嘉县 
【处罚对象】黄定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1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3日,黄定海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黄定海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黄定海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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