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宙与麦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永术钟莹莹成振平
【审理法官】苏永术钟莹莹成振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宇宙;麦莉敏
【当事人】张宇宙麦莉敏
【当事人-个人】张宇宙麦莉敏
【代理律师/律所】黄海珠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海珠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杨贤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朱少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海珠杨贤春朱少平
【代理律所】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宇宙 张檬前男友
【被告】麦莉敏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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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是张宇宙与麦莉敏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张宇宙于一审期间承认涉案欠条和借条是其签名出具。且有麦莉敏在2006年至2018年前银行对账记录、麦莉敏与张宇宙间的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后张宇宙也一直没有对上述两笔款项进行偿还。关于张宇宙主张其出具涉案欠条和借条是受到了麦莉敏的欺骗的问题,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张宇宙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受欺骗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宇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出具欠条、借条给麦莉敏的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张宇宙向麦莉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宇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0元,由上诉人张宇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5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9日,张宇宙向麦莉敏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麦莉敏300000元(信用卡数、手续费等各项欠款),欠款处由张宇宙签名。2018年10月21日,张宇宙再次向麦莉敏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于2018年5月11日向出借人麦莉敏借款3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为93096元(支付方式为还信用卡、转账、现金),每个月12号前支付(本金加利息)10929.36元,期限为36个月,已还款5期,合计54646.8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本息。借款人落款处有张宇宙签名和指印。2018年10日2日,张宇宙再次向麦莉敏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向出借人麦莉敏借款人民币(本金加利息)104911.20元(支方式为信用卡分期),每月12号前支付人民币7742.60元,期限为12个月,已还27991.7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息。借款人落款处有张宇宙签名和指印。麦莉敏向一审法院提供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与张宇宙的银行对账记录和转账记录。 张宇宙在庭审时否认向麦莉敏出具过欠条和借条,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在15天内可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笔迹和指印鉴定,但张宇宙在期限内没有申请。张宇宙向一审法院提供及支付宝记录,证明其有合法收入,不需要向麦莉敏借款,并提供POS机照片,并称,因为POS机是绑定了麦莉敏的银行卡,麦莉敏用张宇宙的银行卡刷卡,张宇宙的款项就会转账到麦莉敏银行卡上,然后麦莉敏再将钱打入张宇宙账上,造成是张宇宙向麦莉敏借款
的错觉。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组织双方质证,麦莉敏对张宇宙的陈述不予认可,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张宇宙在质证时承认欠条及两张借条是其签名,但认为是麦莉敏带有欺骗性,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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