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杰与陆传鹏、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张檬前男友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48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仕杰;陆传鹏;张雯
【当事人】陈仕杰陆传鹏张雯
【当事人-个人】陈仕杰陆传鹏张雯
【代理律师/律所】鲍海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映婷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鲍海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映婷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鲍海龙刘映婷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仕杰
【被告】陆传鹏;张雯
【本院观点】陆传鹏与张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应当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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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陆传鹏与张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应当予以认定。因该借款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关于陈仕杰的保证责任。因陆传鹏与张雯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故陆传鹏与陈仕杰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亦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所谓担保人具
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等情形。根据陆传鹏、张雯、陈仕杰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案涉借贷关系的成立过程,陈仕杰明知陆传鹏系经常从事放贷行为,在张雯需要资金时,促成陆传鹏与张雯成立借贷合同,其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陈仕杰在张雯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雯于2018年9月3日及9月6日向陆传鹏支付的63万元,因(2019)苏0591民初1758号案件所涉借贷发生在先,且无担保,而判决已认定为该案还款,故陈仕杰主张系本案还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仕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2元,由上诉人陈仕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5:26:32
陈仕杰与陆传鹏、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4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仕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婷,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雯。
上诉人陈仕杰因与被上诉人陆传鹏、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仕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陆传鹏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陆
传鹏系从业者,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经过庭审查清陆传鹏存在为谋取高额利息提供资金行为,且陆传鹏所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主观上存在非法经营非法牟利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陆传鹏在出借款项后使用他人账户并由第三人代收利息,更印证了其非法经营非法牟利的主观意图及手段,符合职业放贷的操作手法。据张雯举证证明陆传鹏尚存在暴力催收的情形,手段恶劣。二、陈仕杰对贷款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陈仕杰作为一个无利益关系的中间人,仅仅起到了一个介绍人作用,并无获利。对张雯、陆传鹏的借款用途不知情,无任何过错。三、即使判定陈仕杰承担担保责任,也应扣除已偿付的63万元。张雯已经归还了63万元,该笔款项系归还到陈仕杰担保的借款金额之中。
陆传鹏辩称,一、陆传鹏不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陆传鹏涉诉三个案件,其中两个是因为陈仕杰为自己提成利益而介绍陆传鹏与张雯达成借款合同,陆传鹏基于朋友关系出借款项。陆传鹏的款项来自其父亲林平,系被上诉人的表哥,根据银行流水显示,3人存在频繁大额的转账往来,具有其合理性。张雯在庭审中没有举证陆传鹏存在暴力催收,相反张雯在庭审中多次提到陈仕杰采用非法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其书写相应的承诺。二、陈仕杰作为成年人,为了自身利益出发,积极促成借款并牟利。借款前陆传鹏与张雯不认识,何来套路陈仕杰的说法?陈仕杰在借款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三、张雯归还的63万,当事人从未达成
一致意见认为是本案借款的还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雯未到庭答辩。
陆传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雯向陆传鹏支付借款本金189万元以及利息(其中79万元自2018年8月2日起算、110万元自2018年8月6日起算,均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6日为228878元);2、陈仕杰对张雯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陈仕杰和张雯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日,陆传鹏(甲方、出借人)与张雯(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陆传鹏借款79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陈仕杰对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到期应付的费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乙方违反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当日,陆传鹏向张雯转账79万元,张雯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借款本金79万元。陈仕杰出具《担保函》,确认对上述借款79万元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另承诺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受益人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逾期未偿还的每日承担违约金。
2018年8月6日,陆传鹏(甲方、出借人)与张雯(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陆传鹏借款11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陈仕杰对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到期应付的费用。合同其余条款与前述借款合同约定一致。当日,陆传鹏向张雯转账110万元,张雯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借款本金110万元。陈仕杰出具《担保函》,确认对上述借款11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担保函其余内容与前述担保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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