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铭与江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56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审理法官】孙春蓉岑佳欣王韶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铭;江鹏;滕龙 
【当事人】张铭江鹏滕龙 
【当事人-个人】张铭江鹏滕龙 
【代理律师/律所】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纪兴隆李芳 
【代理律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铭 
被告江鹏;滕龙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审被告在家中与被上诉人通过视频方式商讨借贷事宜,后上诉人手持身份证出现在镜头前。虽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主张上诉人上述行为系应被上诉人强烈要求,且上诉人碍于夫妻情面勉强为之,但换言之,被上诉人同意出借借款之前提,需确定原审被告之配偶即上诉人知晓并认可借贷一事,原审被告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上不仅将上诉人列为借款人之一,并且载明了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可见原审被告认可上诉人作为系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并提供了相关信息。而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称应丈夫要求,但不
问缘由手持身份证件出现并配合录制视频,显然不合常理,现其否认知晓原审被告要求其上述行为的目的为借取借款,但亦未能作出其他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本案借款知情并认可,具有共同的借款合意,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属正确,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对律师费一项诉讼请求的认定,一审法院已详尽阐明理由,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0元,由上诉人张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12: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滕龙与张铭系夫妻。2020年2月14日,滕龙因资金周转向江鹏借款160万元,约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为滕龙、张铭二人,年化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自逾期之日起,滕龙、张铭应按逾期借款本金金额万分之五每日向江鹏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
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调查费、仲裁服务费及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同日下午16时30分前,江鹏将上述借款转账至滕龙指定的黑龙江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而后双方录制了相关视频,张铭在视频中出示身份证。事后,滕龙补签了《借款合同》,但张铭未在借款人处签名、署期。2020年6月12日,江鹏向滕龙、张铭发送催款函催款。现江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并支付律师费6万元。    一审审理中,江鹏认为案涉借款为滕龙、张铭之共同债务,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当天的视频光盘证明上述主张。对此滕龙、张铭认为,因借款当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在江鹏方打款后,滕龙与江鹏方在借款当日通过视频方式确认了《借款合同》相关条款,但滕龙当时就表示该笔借款属于其个人借款,宣读《借款合同》条款时张铭也不在场,后在江鹏方的要求下,张铭才手持身份证出现在镜头前。后续补签的《借款合同》上也无张铭签名,故该笔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借款系用于滕龙名下公司对外承担担保义务。 
张檬前男友【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滕龙向江鹏借款的事实由江鹏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佐证,滕龙亦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其应按约归还借款,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属违约,对此,滕龙应
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配偶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合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从现有证据而言,虽张铭事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署期,但借款当日,滕龙在家中与江鹏方视频沟通借款事宜时,张铭在视频后段手持身份证出现在镜头前,且未对此提出任何疑问和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张铭展示身份证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其对本案借款知情和认可,具有共同的借款合意,案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滕龙、张铭关于张铭未签字,且非债务人的辩解,不合常理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不予采信,张铭应与滕龙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至于律师费,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指的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律师费是违约情形发生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该费用性质不同,不应计算在上述范围内,故对于江鹏要求滕龙、张铭承担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一、滕龙、张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江鹏借款本金160万元;二、滕龙、张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江鹏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的借款利息31,466.67元;三、滕龙、张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江鹏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四、滕龙、张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鹏律师代理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12,930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滕龙、张铭共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系争借款用于原审被告滕龙名下的黑龙江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对借款一事不知晓,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上诉人在视频中展示身份证的行为系应丈夫滕龙要求,并不知系用于借款,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另外,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不应排除在法定利率最高上限之外。 
张铭与江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56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系张铭丈夫),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滕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铭因与被上诉人江鹏、原审被告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铭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系争借款用于原审被告滕龙名下的黑龙江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对借款一事不知晓,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上诉人在视频
中展示身份证的行为系应丈夫滕龙要求,并不知系用于借款,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另外,律师费属于“其他费用”,不应排除在法定利率最高上限之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鹏辩称,因为疫情原因,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通过视频商讨借贷事宜,视频持续时间较长,且原审被告宣读了借款合同,共处一室的上诉人不可能对借贷一事不知情,上诉人在视频中展示身份证件时未提出任何异议,系以其行为默示同意。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