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程与韦定顺、裔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抵押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卫权俞静云朱倩 
【审理法官】孙卫权俞静云朱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程;韦定顺;裔传俊 
【当事人】陈程韦定顺裔传俊 
【当事人-个人】陈程韦定顺裔传俊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演员任程伟陈程 
【被告】韦定顺;裔传俊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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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一审认定尚欠借款数额是否准确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陈程向被上诉人韦定顺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韦定顺主张该8万元系通过借条出具前两日汇款14800元、当日汇款39700元及给付现金15500元的方式交付。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韦定顺主张现金交付15500元证据不足,故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54500元。现上诉人主张就案涉借条实际收到借款款项为39700元,认为借条出具前两日转账的14800元与案涉借款无关,并已于当日偿还,但仅有其自身陈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陈程另主张已偿清案涉借款,并提供了向韦定顺转账的相关凭证。因韦定顺与陈程之间另有多笔往来,陈程提供的相应转账凭证,不能证实系偿还案涉借款。一审法院在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54500元的基础上,扣减韦定顺自认收到的还款,认定上诉人陈程尚欠39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陈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16: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2日,陈程因经营需资金立据向韦定顺借款80000元,借据载明:本人因业务发展需要,今借到韦定顺人民币80000元,如到期不还,本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借款人陈程。裔传俊为该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名。陈程同时在借据上注明:现金加转账。韦定顺在2018年9月20日转账14800元,于9月22日当日转账39700元。此后至2019年4月30日间,双方发生数十次的交易往来,韦定顺通过支付宝、累计向陈程转账汇款132200元,陈程累计向韦定顺转账汇款127350元,另陈程2019年4月30日向韦定顺汇款15000元韦定顺认可抵冲2018年9月22日的借款。后因韦定顺向陈程催要借款未果,韦定顺为此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韦定顺与陈程、裔传俊间借贷暨保证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陈程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裔传俊为借款作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韦定顺主张借款金额为
80000元,出借方式为转账64500元,现金15500元,陈程辩称实际仅收到39700元,并未收到现金。根据双方、支付宝交易往来,韦定顺在2018年9月20日向陈程支付了14800元,在2018年9月22日支付了39700元,合计为54500元,而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无论金额多少,均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故对韦定顺主张现金交付部分借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韦定顺向陈程出借的实际金额应为54500元。陈程辩称款项已还清,结合双方借款后的资金往来情况,双方收入、支出情况基本持平,韦定顺支付给陈程的金额略大于陈程支付给韦定顺的款项,故对此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韦定顺另主张由陈程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双方在借据中仅约定如到期不还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对此可自韦定顺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判决:一、陈程偿还韦定顺借款人民币39500元,并以395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裔传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韦定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为8万元,但仅收到39700元,一审法院认定
实际借款金额为54500元明显证据不足;实际收到的39700元借款上诉人已还清,通过上诉人父亲向被上诉人还款7.5万元,通过朋友向其转账2万元,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多余的资金。2.出借人应当对款项交付的事实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在一审的答辩意见未能作出回应,不能让人信服。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陈程提交了其父亲转账给被上诉人65000元的转账记录及其委托朋友向被上诉人转账20000元的记录,拟证明已还清案涉借款。被上诉人韦定顺质证认为,确实收到过款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还存在合作关系,双方账户往来还有很多,其父亲汇款是合作投资,用于购买吊篮,其朋友转账的款项系合作期间汇款用于购买材料,均与案涉借款无关。    综上所述,陈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程与韦定顺、裔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民终33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政,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定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静明,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裔传俊。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程因与被上诉人韦定顺、原审被告裔传俊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