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凤昆与郑大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郭文彤 
【审理法官】侯晨阳魏曙钊郭文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凤昆;任化刚;任化云;赵星骅;郑大伟 
【当事人】崔凤昆任化刚任化云赵星骅郑大伟 
【当事人-个人】崔凤昆任化刚任化云赵星骅郑大伟 
【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金海 
【代理律所】演员任程伟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崔凤昆 
【被告】任化刚;任化云;赵星骅;郑大伟 
本院观点】上诉人崔凤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凤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崔凤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崔凤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20:16 
崔凤昆与郑大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5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凤昆。
     法定代理人:崔晓军(崔凤昆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武(崔凤昆之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化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化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星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大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凤昆因与被上诉人任化云、任化刚、赵星骅、郑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凤昆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凤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凤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崔凤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侯晨阳
审  判  员   魏曙钊
审  判  员   郭文彤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毕凤敏
书  记  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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