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润青、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演员任程伟【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5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
【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润青;程振伟
【当事人】黎润青程振伟
【当事人-个人】黎润青程振伟
【代理律师/律所】张威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威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威
【代理律所】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黎润青
【被告】程振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黎润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黎润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57:47
黎润青、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58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黎润青。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振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润青因与被上诉人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
法院(2021)豫16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润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黎润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黎润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淮滨
审判员 张建松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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