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辉与张宏伟、刘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37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润涓麻秋野张淑丽 
【审理法官】刘润涓麻秋野张淑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白晓辉;张宏伟;刘宠;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白晓辉张宏伟刘宠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晓辉张宏伟刘宠 
【当事人-公司】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晓辉 
【被告】张宏伟;刘宠;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白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晓辉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白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白晓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12元,减半收取2657.06元,由上诉人白晓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12:48:00 
白晓辉与张宏伟、刘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3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峰,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宠。
     原审被告: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苏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白晓辉因与被上诉人张宏伟及原审被告刘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赤峰市洪磊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晓辉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演员任程伟本院认为,白晓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晓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12元,减半收取2657.06元,由上诉人白晓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润涓
审判员  麻秋野
审判员  张淑丽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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