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伟等与孙雨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终12747号张长伟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张馨予黑历史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7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 
【审理法官】尹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长伟;徐德勤;杨丹;孙雨茗;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长伟徐德勤杨丹孙雨茗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长伟徐德勤杨丹孙雨茗 
【当事人-公司】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嘉恒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鹏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嘉恒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鹏李嘉恒张训勇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长伟;徐德勤;杨丹 
【被告】孙雨茗;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长伟、徐德勤、杨丹提交的转款凭证及记账凭证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互关联,依法采信为有效证据。上述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证实张长伟、徐德勤与禾亚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依法采信为有效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长伟、徐德勤、杨丹是否对禾亚公司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长伟、徐德勤、杨丹是否对禾亚公司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否对涉案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分别发生于2018年10月23日和2019年1月2日,该借款发生期间,禾亚公司的股东为张长伟、徐德勤和杨丹三人,杨丹系受让徐德勤持有的公司股权400万元后成为公司股东,张长伟、徐德勤作为发起股东应向禾亚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张长伟的认缴出资额为11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徐德勤的认缴出资额为9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至孙雨茗提起本案诉讼时,二人的认缴期限均已届满,张长伟、徐德勤应举证证实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张长伟、徐德勤、杨丹提交的银行回单及禾亚公司记账凭证,能够证实张长伟、徐德勤已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21日向禾亚公司转账支付1100万元、900万元,禾亚公司财务账目中亦记录两笔款项为张长伟、徐德勤的出资款,会计科目为“实收资本”。经审查禾亚公司、张长伟、徐德勤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亦不存在张长伟、徐德勤向禾亚公司支付的两笔出资款系来源于禾亚公司的转款;张长伟、徐德勤向禾亚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禾亚公司账户内虽出现向多名案外人转款情况,但转款金额与张长伟、徐德勤的出资额并不一致,且禾亚公司向案外人转款前后一年时间内,均与案外
人存在大量的款项往来,而张长伟、徐德勤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其出资后并不存在大额收款的事实,故孙雨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长伟、徐德勤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事实。关于股东出资后未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问题,系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的公示问题,不能以此否认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综上,一审判令张长伟、徐德勤、杨丹对本案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张长伟、徐德勤、杨丹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孙雨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被上诉人孙雨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30: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3日,孙雨茗作为出借人(甲方),禾亚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从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此借款协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违约责任。若乙方提前解除此借款协议,乙方需归还甲方本金且据实结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如有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须以应付而未付之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是否需要转存借款。若甲方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借款本金继续转存,利息按前款规定支付。2018年10月23日,孙雨茗向禾亚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2019年1月2日,孙雨茗作为出借人(甲方),禾亚公司作为借款人(乙方),共同签署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账户户名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济南经七路支行,账号37xxx1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期限为壹年,从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止,甲乙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如有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须以应付而未付之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是否需要转存借款。若甲方未
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借款本金继续转存,利息按前款规定支付。”2019年1月2日,孙雨茗分两次向禾亚公司转账100万元。就还款情况,借款100万元首季度利息6万元已偿付。根据禾亚公司企业信息,2015年12月31日,张长伟、徐德勤作为股东(发起人)出资成立禾亚公司,二人出资均为认缴。2017年10月16日,禾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新股东杨丹,徐德勤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400万元转让杨丹。2019年5月16日,公司股东再次变更,杨丹将股权转让徐德勤,退出公司。禾亚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张长伟认缴1100万,徐德勤认缴900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孙雨茗提交的证据和禾亚公司答辩、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借款到期,禾亚公司未按时履行偿付借款义务,故应当支持孙雨茗请求偿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张长伟、徐德勤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涉案借款分别发生于2018年10月23日和2019年1月2日,该借款发生期间,禾亚公司的股东为张长伟、徐德勤和杨丹三人。根据孙雨茗提交的禾亚公司登记资料,三人均为认缴出资,徐德勤、张长伟的出资时间均是2017年6月30日,杨丹的出资时间是2017年10月16日,直至2019年5月16日,徐德勤、张长伟认缴出资时间分别变更为2019年5月16日和2017年6月30日,杨丹于2019年5月16日将股权转让徐德勤。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中,借款发生时的三位股东均为认缴制,且无论是登记资料,或者是公司章程中,均未约定认缴期限,只有出资期限,在债务发生时,三位股东认缴出资均已到了应当缴纳的期限,其中一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发生变更,发生在债务产生以后,杨丹转让股权,同样发生在债务期间,故张长伟、徐德勤、杨丹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张长伟、徐德勤、杨丹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偿付借款本金合计为150万元;二、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支付借期内借款利息12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支付借期内借款利息18万元(以100万
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归还第一季度利息6万元);四、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六、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雨茗支付保全保险费3375元;七、张长伟在未实际缴纳11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徐德勤在未实际缴纳9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杨丹在未实际缴纳4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十、驳回孙雨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张长伟、徐德勤、杨丹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禾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