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宁、张馨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8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国生王珺谭健颖
【审理法官】袁国生王珺谭健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湘宁;张馨雨
【当事人】刘湘宁张馨雨
【当事人-个人】刘湘宁张馨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湘宁
【被告】张馨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2年5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
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刘湘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8:27:04
刘湘宁、张馨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馨予黑历史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38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湘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馨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湘宁因与被上诉人张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8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2年5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湘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王 珺
审 判 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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