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杰寻衅滋事案(仙公(刑)行罚决字[2021]0083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仙公(刑)行罚决字[2021]00832号
【处罚日期】2021.07.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城区刑侦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仙居县
【处罚对象】张宇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1:0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张宇杰伙同王某、周某等人无故对陈某进行殴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宇杰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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