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晶、黄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9
【案件字号】(2020)辽06民终2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春霞关爽张惠清
【审理法官】张春霞关爽张惠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晓晶;黄贺;周国喜;安丽
【当事人】李晓晶黄贺周国喜安丽
【当事人-个人】李晓晶黄贺周国喜安丽
【代理律师/律所】袁清宽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清宽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清宽王晓峰
【代理律所】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晓晶
【被告】黄贺;周国喜;安丽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黄海冰离婚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撤销周恩军与上诉人李晓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原审被告周国喜、安丽在继承周恩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上诉人黄贺借款及利息。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儿子梁哲皓系案外人周恩军的法定继承人,对周恩军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故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追加梁哲皓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晓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7:55
李晓晶、黄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终21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晶(曾用名孙晓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宽,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国喜。
原审被告:安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波(安丽儿子),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晓晶因与被上诉人黄贺及原审被告周国喜、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撤销周恩军与上诉人李晓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原审被告周国喜、安丽在继承周恩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上诉人黄贺借款及利息。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儿子梁哲皓系案外人周恩军的法定继承人,对周恩军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故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追加梁哲皓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晓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春霞
审判员 关 爽
审判员 张惠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杨
书记员李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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