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黄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1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亮蔡涛陶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海波;黄艳丽 
【当事人】何海波黄艳丽 
【当事人-个人】何海波黄艳丽 
【代理律师/律所】严银辉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银辉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银辉 
【代理律所】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黄海冰离婚【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何海波 
【被告】黄艳丽 
【本院观点】证据一系何海波之妻袁伟平单方制作,没有案外人潘某的签名确认,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一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中指向的13.6万元以案外人潘某的名义入
公司账目的行为系潘某与何海波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出借人黄艳丽无关,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二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重大误解撤销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黄艳丽为证明其与何海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由何海波出具的2017年3月12日的借条照片及2020年6月10日的借条原件,同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用以佐证案涉借贷关系的存在及由
来。何海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的行为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何海波在两份借条中均明确了黄艳丽的出借人身份,亦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条出具时间。虽然黄艳丽有部分款项未直接支付至何海波账户,但何海波以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与黄艳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何海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借用63.9万元没有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何海波先后于2017年3月12日出具128万元借条、2020年6月10日出具44.5万元借条,上述两份借条均系何海波与黄艳丽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何海波与黄艳丽认可双方之前存在口头约定的利息,虽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标准双方存在争议,但何海波2017年3月12日出具的借条已经对此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了结算,何海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存在利息约定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何海波称其不知晓潘某已经向黄艳丽偿还了78万元,但何海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与案外人潘某存在频繁联系,潘某亦出庭作证证实系受何海波指令由其经手偿还黄艳丽78万元,何海波未提交充
分的证据证实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7年3月12日的借条对借贷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出了结算,此次结算之后,何海波于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10日间共计偿还了黄艳丽83.5万元,之后双方又于2020年6月10日结算,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何海波尚欠金额为44.5万元。两份借条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依据2020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的金额及出具该借条之后已偿还的款项认定何海波尚欠金额,并无不当。    潘某以证人身份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作出陈述,并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质证之后,对证人进行了询问,该询问行为及结果并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何海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潘某证词不能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何海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由上诉人何海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9: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艳丽与何海波系朋友关系。何海波在2012年左右先后向黄艳丽借款80余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黄艳丽称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刚开始是2.5%,后降低到2%,最后降低为1%,而何海波主张双方一直口头约定月利率1%。本案审理过程中,黄艳丽提交了潘某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潘某向黄艳丽还款均是受何海波指示。2012年至2015年期间,何海波通过潘某向黄艳丽归还借款78万元。2017年3月12日,何海波向黄艳丽出具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黄艳丽128万元”的借条,黄艳丽自认该128万元中包含了之前的欠息20余万元。2017年3月12日的借条出具后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何海波通过向黄艳丽转账22.5万元,通过银行向黄艳丽转账36万元,通过其妻子袁伟平的银行账户向黄艳丽转账25万元,何海波在此期间共计向黄艳丽转账83.5万元。这与黄艳丽提出何海波中间多年没有计算利息的主张相一致,何海波提交的转账记录恰好能够印证何海波在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归还借款共计83.5万元的事实。2020年6月10日,在黄艳丽的一再催讨下,何海波重新向黄艳丽出具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黄艳丽44.5万元”的借条。借条出具后,在黄艳丽的催讨下,何海波先后又向黄艳丽归还了借款3.9万元。在黄艳丽的催讨过程中,何海波并未表示借款已经还清,只是请求黄艳丽宽限还款
期限,2021年1月7日,何海波通过向黄艳丽表示只能在农历新年开始每月归还0.4万元,这是其能做到的还款极限。2021年3月4日,何海波与黄艳丽在电话中沟通还款事宜,黄艳丽表示只要何海波每月归还0.6万元就向法院申请撤诉,而何海波表示每月只能归还0.4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对何海波本人进行了询问,何海波表示只在2012年向黄艳丽借款80余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从最初借款至今,其自己并通过袁伟平、潘某共计向黄艳丽归还了170余万元,已经超额向黄艳丽还款,不需要再向黄艳丽归还借款。2017年3月12日、2020年6月10日两次向黄艳丽出具借条均是按照黄艳丽的要求出具的,但是出具借条时不存在被威胁或者胁迫,是因为不知道潘某在2012年至2015年向黄艳丽归还了78万元才两次向黄艳丽出具128万元和44.5万元的借条,2020年下半年与潘某核对时才知道潘某已经归还了78万元给黄艳丽。何海波同时表示其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与潘某联系频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从何海波2017年3月12日向黄艳丽出具128万元的借条,在归还83.5万元后又于2020年6月10日向黄艳丽出具44.5万元借条的行为可知2017年3月12日之后双方之间存在未清偿的借款,何海波辩称其2017年3月12日、2020年6月10日两次向黄艳丽出具借条是在不清楚潘某2012年至2015年已经向黄艳丽归还了78万元的情况下出具
的,但在一审法院问话过程中,何海波表示其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与潘某联系频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在出具借条时如果不知道潘某向黄艳丽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潘某核实,而不是先后两次出具借条给黄艳丽并多次向黄艳丽转账还款,潘某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其向黄艳丽还款均是受何海波的指示,在出具了44.5万元的借条后何海波依旧与黄艳丽协商还款方式,且向黄艳丽继续归还了借款3.9万元,何海波提出其两次出具借条均未与潘某核实还款情况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审理过程中,何海波自认在2012年左右向原告黄艳丽借款80余万元,结合潘某的证言一审法院认为黄艳丽与何海波在最初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超过了1%,在案的两份借条均是何海波在与黄艳丽结算后向黄艳丽出具的,何海波在2020年6月10日向黄艳丽出具44.5万元的借条时不存重大误解,其应当继续向黄艳丽归还借款40.6万元。关于黄艳丽要求何海波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何海波2020年6月10日向黄艳丽出具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结合2017年3月12日之后双方未就128万元的借款再次约定利息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黄艳丽、何海波结算后未就本案借款再次约定利息,对黄艳丽要求何海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何海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艳
丽借款本金40.6万元;二、驳回黄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88元,财产保全费2720.59元,合计6671.47元,由黄艳丽负担2671.47元,何海波负担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