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火秋、黄丽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献平何冠雄张国琴 
【审理法官】魏献平何冠雄张国琴 
黄海冰离婚【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丽雪;黄火秋;杨必天;杨振辉;杨玉珠 
【当事人】黄丽雪黄火秋杨必天杨振辉杨玉珠 
【当事人-个人】黄丽雪黄火秋杨必天杨振辉杨玉珠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丽雪 
【被告】黄火秋;杨必天;杨振辉;杨玉珠 
本院观点】黄丽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管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丽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黄丽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黄丽雪负担(多预交的2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7:20:02 
黄火秋、黄丽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火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必天。
     原审被告:杨振辉。
     原审被告:杨玉珠。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丽雪因与被上诉人黄火秋、杨必天及原审被告杨振辉、杨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丽雪以与黄火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丽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丽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黄丽雪负担(多预交的2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魏献平
审 判 员 何冠雄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志兴
书 记 员 庄灵煜
附法律依据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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