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王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2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黄海冰离婚【当事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王风光;杨琳 
【当事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王风光杨琳 
【当事人-个人】王风光杨琳 
【当事人-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汉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时燕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汉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时燕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汉宾时燕君李晓琮刘胜利 
【代理律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风光;杨琳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还款数额认定不清,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不清,黄海燕、杨琳向王风光转款是否代表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还款不清,黄海燕、杨琳向王风光转款是偿还本案借款还是偿还其他借款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8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5:20:58 
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王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民终2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北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燕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琮,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风光,原审被告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还款数额认定不清,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不清,黄海燕、杨琳向王风光转款是否代表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还款不清,黄海燕、杨琳向王风光转款是偿还本案借款还是偿还其他借款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海审判员王石柱审判员张前进
落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翠果书记员郭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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