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8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骆朝辉胡丹丹叶欣
黄海冰离婚【审理法官】骆朝辉胡丹丹叶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某;池某
【当事人】邓某池某
【当事人-个人】邓某池某
【代理律师/律所】任鸿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郭蓉子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涂洋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鸿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郭蓉子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涂洋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鸿翠郭蓉子涂洋
【代理律所】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池某于2011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是否能产生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池某主张的向邓某母亲借款,亦应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本案系离婚案件中因双方举证不能而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补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应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邓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19:56:42
邓某、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88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鸿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子,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洋,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池某于2011年9月25日出具的《证明》,是否能产生证明财产权属的效力,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池某主张的向邓某母亲借款,亦应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本案系离婚案件中因双方举证不能而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补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应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邓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骆朝辉
审判员 胡丹丹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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