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明与于莲莎、宗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3 
【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22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兆祥富建文王一川 
【审理法官】牛兆祥富建文王一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东明;于莲莎;宗洪军 
【当事人】王东明于莲莎宗洪军 
【当事人-个人】王东明于莲莎宗洪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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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莲莎;宗洪军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东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3:55:55 
王东明与于莲莎、宗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22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莲莎。
     原审被告:宗洪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东明因与被上诉人于莲莎、原审被告宗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东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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