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配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城管执法工作。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
  (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因城管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