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2021修正)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实施日期】202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旅游条例
(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2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资源保护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乡村旅游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历史文化特,推进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建设国际旅游名城。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旅游业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市场开拓,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两个以上区县、开发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整体利用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编制乡村旅游、特街区、重大旅游项目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协调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
特旅游村镇、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突出地域文化特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
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其他有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将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式投资旅游业,扶持特旅游企业,鼓励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企业、旅游项目信贷产品,开发旅游保险产品。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
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荒山、垃圾场、废弃厂矿、废弃学校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文化、农业、金融、科技、体育、工业、商业、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旅游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