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8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登记的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车辆和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时查询违法信息,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四)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确定道路交通拥堵分级标准,制定或调整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路段、时段通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道路交通重大管制性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西安限行政策2021年最新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