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5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康玉衡
【审理法官】黄小迪乔营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个人】杨颖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杨颖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刘亦菲和林志颖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双方均确认2018年2月6日至27日期间为永济公司春节放假期间。杨颖主张其于2018年2月28日离职,并主张根据永济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其在2018年2月28日早上9时42分有打卡记录。永济公司则主张杨颖于2018年2月6日开始没有打卡,永济公司默认其离职,由于2018年2月28日是春节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可以领取开门利是,故杨颖才打卡。双方均确认杨颖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永济公司确认欠付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的工资4125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杨颖的离职时间问题,虽然永济公司主张杨颖于2018年2月6日主动离职,但根据永济公司的考勤记录,杨颖在2018年2月28日有打卡,故永济公司的主张与其考勤记录不符,而且永济公司亦未提交其它证据充分佐证杨颖已经于2018年2月6日离职,故一审法院根据考勤记录认定杨颖离职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的工资数额问题。永济公司确认欠付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的工
资4125元。对于2018年2月6日至28日永济公司春节放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而对于其余放假期间永济公司未与劳动者约定假期性质,应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带薪假期福利,故该段期间的工资应该为2875元(3500元÷28天×23天)。一审法院支持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工资7000元(4125元+28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永济公司上诉主张杨颖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要求杨颖承担赔偿损失的问题,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二审中不予处理,永济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28: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颖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永济公司,从事文员跟单和服装方面的跟进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杨颖工资每月实收3500元,工作时间从早
上9点到晚上6点,中午12点半到1点半休息,工作日是星期一到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永济公司每月15或16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颖支付工资。杨颖最后一次考勤打卡的时间是2018年2月28日早上9点24分。 杨颖、永济公司双方确认永济公司从2018年开始欠付杨颖工资。 杨颖于2019年5月14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永济公司(被申请人):1.确认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工资5250元;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000元。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穗海劳人仲不字〔2019〕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杨颖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杨颖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永济公司与杨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永济公司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春节放假,2018年2月28日杨颖最后一次打卡,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杨颖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永济公司双方没有争议,故杨颖起诉要求确认与永济公司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永济公司从2018年开始欠付杨颖工资,导致杨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颖的工资标准为每月实收3500元,在永济公司的工
作时间为两年零五个月,永济公司理应与杨颖结清工资,并按法律规定向杨颖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杨颖要求永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共7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永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确认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实际出勤天数为18天,工资合计为1735元,改判永济公司支付杨颖工资数额为1735元;2.杨颖在永济公司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永济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达262913元,因此永济公司要求杨颖承担该损失的20%,即52582.6元,弥补所造成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杨颖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永济公司单位考勤记录显示,杨颖2018年1月1日至31日的实际出勤天数为15天,2月1日至28日的实际出勤天数为3天,工资合计1735元。二、杨颖在永济公司工作期间,因为其严重失职,没有在岗位履职,导致永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号YJ-XHS-2016120801成衣款号ZSD007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失败,其所负责的各批量产品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导致永济公司的商誉收到严重损失,损失达262913元。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杨颖应承担该损失的20%,即52582.6元,以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
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杨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65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颖。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永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颖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与永济公司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永济公司支付杨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工资,共7000元;3.永济公司支付杨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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