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彤、刘飞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鲁民终3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明孙晓峰王忠
【审理法官】单明孙晓峰王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俞彤刘飞虹临沂市兰山区华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汇英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林俞彤刘飞虹
【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华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汇英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俞彤
【被告】刘飞虹;临沂市兰山区华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汇英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刘亦菲和林志颖本案按上诉人林俞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7 22:49:56
林俞彤、刘飞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终3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俞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虹。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红,总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汇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法定代表人:魏晓垒,总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法定代表人:张笑军,总经理。
上诉人林俞彤因与被上诉人刘飞虹及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临沂汇英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东方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俞彤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俞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明
审 判 员 孙晓峰
审 判 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成
书 记 员 徐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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