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孙桂珠与贾益恒,刘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吉雪萍女儿照片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9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延萍田丽娟马志超 
【审理法官】马延萍田丽娟马志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桂珠;何雪峰;刘敬莉;贾益恒 
【当事人】孙桂珠何雪峰刘敬莉贾益恒 
【当事人-个人】孙桂珠何雪峰刘敬莉贾益恒 
【代理律师/律所】杨天兴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党袁虎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张沛钰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天兴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党袁虎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张沛钰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天兴党袁虎张沛钰 
【代理律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桂珠;何雪峰 
【被告】刘敬莉;贾益恒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7-21 22:39:37 
何雪峰,孙桂珠与贾益恒,刘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5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珠。
     委托代理人杨天兴,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峰。
     委托代理人杨天兴,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敬莉。
     委托代理人党袁虎,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沛钰,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益恒。
     委托代理人党袁虎,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沛钰,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孙桂珠、何雪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敬莉、贾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刘敬莉、贾益恒孙桂珠、何雪峰均系夫妻关系,贾益恒与孙桂珠从小相识。1996年至2002年期间,孙桂珠曾担任贾益恒公司会计。刘敬莉、贾益恒举证一份《借款协议》,记载“出借人:贾益恒,身份证:61xxxxx,借款人:孙桂珠,借款人孙桂珠因业务需要于2002年至2003年之间共向出借人贾益恒借款人民币壹百万元整。具体借款日期如下:2002年8月22日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银行转账)、2002年8月31日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银行转账)、2002年10月24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银行转账)、2002年10月25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整(现金)、2003年9月26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银行转账)、2003年10月25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银行转账)、2003年11月3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整(银行转账)、2003年12月23日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银行转账),合计:银行转账人民币900000元;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出借人贾益恒与借款人孙桂珠友好协议如下:1、还款日期为出借人贾益恒打电话并短息通知借款人孙桂珠,借款人孙桂珠接到通知15日内全额归还借款。2、借款人孙桂珠接到还款通知如能按时全额归还借款,则此借款为无息借款。3
、借款人孙桂珠接到还款通知如不能按时全额归还借款,则此借款为有息借款;……5、诉讼当地法院借款人孙桂珠支付借款利息年利率5%计算。……"上述内容均为打印版,但在该页下方空白处,何雪峰手写“此事在2017.9.30前解决。何雪峰,2017.4.26"。庭审中,何雪峰提出签字确实系其本人书写,但书写时该页纸张上并没有打印抬头借款协议和下半部分、没有借款人、年月日,只打印了中间几笔流水,该证据是添加伪造的。之后,何雪峰申请对《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孙桂珠因业务需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与该页“出借人贾益恒与借款人孙桂珠友好协议……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是否一次性形成进行鉴定,该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419号《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借款人孙桂珠因业务需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与“出借人贾益恒与借款人孙桂珠友好协议……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是同台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完成。再查,刘敬莉、何雪峰提交6张招商银行存款回单,欲证明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刘敬莉通过6次银行转账,1次现金交付的方式,向孙桂珠提供借款1000000元。贾益恒称200000元现金是2002年10月29日在大庆路家世界门口,贾益恒开车送至孙桂珠处。但孙桂珠表示:首先,该证据为存款回单,并非汇款回单,是谁存入无法确认、也无借条。其次,其与贾益恒系合作关系,存入的款项是用于投资医药公司,
投资额为800000元,并无200000元现金,医药公司在2004年已倒闭。转款至今已17年,刘敬莉、贾益恒无证据证明向孙桂珠、何雪峰催要还款;再次,此后贾益恒与何雪峰还在汉中勉县合作投资农业项目,如果前期欠钱不还,后期还继续合作,不合常理。庭审中,何雪峰称之所以书写“此事在2017.9.30前解决",是因其与贾益恒面谈时,贾益恒要求将投资款转为在汉中勉县农场的股份,要求其给一个态度,何雪峰便写下需要几个月时间落实、解决,写的意思是解决股份比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如果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金是800000元还是1000000元;三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问题;四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第一个问题,刘敬莉、贾益恒举证《借款协议》及6张存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孙桂珠、何雪峰否认借款,认为该款项系投资款。借款协议的原件经鉴定系一次性形成,虽何雪峰辩解其书写的内容并非承诺还款,但该协议条款明确、内容具体,何雪峰写下“此事在2017.9.30前解决"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借款协议的条款审慎阅读,现依法认定其在借款协议上的书写内容系对还款的承诺。且孙桂珠、何雪峰辩解款项为投资款,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孙桂珠、何雪峰之辩解,不予采信。结合6张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孙桂珠确实收到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时间判
断,该笔借款明显是先交付款项,后形成协议。因此,何雪峰在协议签字时,即已阅读过借款本金为1000000元的内容,其并未提出异议,故认定借款本金为1000000元。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二、刘敬莉贾益恒、孙桂珠、何雪峰均系夫妻,从该案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综合判断,该笔借款的出借人为贾益恒,但贾益恒与刘敬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刘敬莉作为共同原告诉讼,并无不妥。另,该笔借款的接收人实为孙桂珠,但何雪峰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以明确意思表示确认债务,可以确认何雪峰对借款一事是知晓的,故何雪峰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虽该笔借款出借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但2017年4月26日借款协议中,何雪峰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确认了债权债务,刘敬莉、贾益恒并未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并未超过。综上,孙桂珠、何雪峰应向贾益恒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关于利息,该笔借款前期并未出具借条,在2017年4月26日的《借款协议》上约定“孙桂珠接到还款通知如不能按时全额归还借款,则此借款为有息借款,支付借款利息年利率5%计算",据此,借款应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0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年利率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孙桂珠、何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敬莉、贾益恒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12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由孙桂珠、何雪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