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概况: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王小与李先生是大学同学,2008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小是独生子女,家境较为宽裕, 200812月在举办婚礼前夕,王小父母将一辆奥迪轿车作为其结婚嫁妆,2009元旦,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是婚后性格不合,因琐碎小事产生矛盾,互不相让,双方自20096月开始分居。200910月, 王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李先生离婚。在开庭审理中,李先生表示同意离婚,由于其上班单位离家较远,他提出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奥迪轿车归其所有。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
本人观点:
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当初作为嫁妆的奥迪轿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李先生主张奥迪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从法律条款规定上,欠缺明示赠与谁的证据,将女方陪嫁的嫁妆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之处,对此很容易产生争议。
现实生活中由于碍于情面,大部分人的行为都有不规范之处,不可能做到对财产进行明确的
约定或公证。这里既有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是传统风俗习惯影响的结果。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是把举办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本案中,在婚姻登记之后,婚礼举行之前对所得财产从法律意义上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建议夫妻可以对大件财产最好有一个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免产生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