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化,对个人和家庭财产性质的分类和区分日益困难。《继承法》宗旨是保证财产继承方面的权益,而《婚姻法》倾向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完整,但由于家庭血缘关系所带来的身份角的独特性,两者在协调财产利益关系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复杂联系,矛盾和冲突也必然会随之而来。
1 导言
《继承法》二十五条写道:“一旦发生继承后,继承人有意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没有表示的,一律视为自动接受继承。”在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令规定,夫妻现有婚姻基础上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明确指出归属其中一方的情况之外。针对这二者的条文内容,在法律界引出了一个话题纠纷:在现有婚姻基础上,若在继承人未明确指出其遗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的前提下,在继承发生之后、遗产处置之前,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是否可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表示?
2 两种答案之争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目前法律界有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实务派认为:夫妻两人中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是来自学术界的声音:他们表示,可在不征询配偶意见的前提下,夫妻当中任何一人都具有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2.1实务派的论述依据
继承人如选择放弃继承权利,其行为涉嫌规避法律、钻司法漏洞,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权利原则相违背。比如,继承人如果和配偶关系恶化,想单独继承遗产而选择放弃婚内继承,而在离婚后又使用其他手段获得遗产处置权。举一个简单的实例:甲、乙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甲因感情纠纷不和提起诉讼离婚。在诉讼期间,甲母因病去世,留下大量遗产但未立下遗嘱,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甲此时会可选择放弃继承遗产权利。其行为一旦获得法律支持,则遗产全部由甲父继承。而在离婚之后,甲又可以继承其父名下的全部遗产。因而甲充分利用了法律漏洞达到了规避遗产分割的目的。
2.2学术界的论述理由
学术界的论证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继承开始并不意味已实现继承,
在处置遗产前,继承人放弃的是遗产继承
权,并非所有权。继承人配偶的遗产权利,
只在条件充分成熟时才可实现,即必须在
继承人接受遗产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配偶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其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的决
定,必须经其配偶同意后才可生效,其后果
是混同了继承法律关系和婚姻法律关系,
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法定继承人来说,接
受遗产是义务而非权利,这显然有违配偶
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2.3对二者争论结果的总结
经仔细分析司法实务派和学术界两种
观点,很容易发现前者的观点主要以《婚姻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依据:它详细规定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而学术界的观
点,则主要是以《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
容为辩证依据,即其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有关规定。但是,从他们形成的辩证理由
来看,二者都没有综合分析前面所提及的
两个法条之间的联系。
为此,本文总结了上述争论结果,得到
了以下总结内容。
首先,在表面上,《继承法》与《婚姻法》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并不相互冲突,而是具
有高度一致性。经过分析前面两个派别的
观点发现: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
下,如果被继承人未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或
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明确指出遗产具体归属
夫妻中的哪一方,法定继承人可单方作出
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如果法定继承人
选择接受继承遗产,则其配偶即时拥有共
享该笔遗产的权利,即在处理遗产时,夫妻
双方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如果法定继承人
选择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则其配偶也不
享有遗产的任何处置权。
其次,实质上《继承法》与《婚姻法》对
该问题的回答存在矛盾关系。深入地分析
后,容易让人陷入困惑之中:一方面,《继承
法》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给出了十分
明确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婚姻法》中却写
道:“夫妻在维持正常法律婚姻状态下,其
中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
产,除被继承人通过有效法律方式指定归
其中一方的情况以外。”假设同时承认上述
两部法律的效力,则从实践分析来看,这只
是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建了一座空中楼阁
而已。因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
条文,主要是为离婚时分割家庭财产提供
法律依据,避免纠纷产生。通常来看,若夫
妻关系融洽,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会视为
家庭财产共同受益;而夫妻关系破裂导致
离婚,从人的自私性出发,为避免遗产被配
偶分占,继承方会明显倾向于选择放弃婚
内继承遗产。
3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与《婚姻法》第
十七条之合理性分析
3.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合理性分析
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吸收国内
法学界的意见,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
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继承法》第二十五
条无法很好的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所带来
的问题,主要源于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
作出明确的期限规定。造成其产生的原因,
大致有如下三方面因素。
(1)当前适用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
年,八十年代正值改革开放之初,当时的私
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相对较少,社会财产
关系相对简单,继承关系也不像今天这么
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
护无法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因而,在《继
承法》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可以合法继
承,这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从
《继承法》第一条明令:“根据《宪法》规定,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特制定
本法。”不难发现,为更好地维护个人的遗
产继承权利,《继承法》未对继承期限作出
时限规定,只是采取笼统性的原则规定也
就不足为奇了。但是,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地
发生巨大变化,个人私有财产数量呈不断
增长的态势,而且社会财产关系和权属日
益复杂,现行《继承法》逐渐与社会发展相
脱节,难以有效担当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
人权益的重担。为此,法学界一直在呼吁:
继承法必须与时俱进,充分考虑社会形势
的变化,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债权人财
产权利出发,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基本
点进行修订和完善。
(2)事实上,从立法本意上分析,规定放
弃继承权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
方面是避免继承人因继承遗产时所遭遇的
可能权益损害;另一方面是保证被继承人
基于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婚内继承分析
王莹莹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13)
摘 要:夫妻之间,若一方面临遗产继承问题时,在被继承人未明确遗产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在继承生效之后、遗产处置之前,夫妻双方
是否都对遗产具有处置权?经认真分析和解读《婚姻法》和《继承法》各自有关财产继承部分的法律条款,本文发现两部法律对该问题
的回答具有相异的答案,因此需针对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修改,使之趋于公平合理。
关键词:婚内继承 继承遗产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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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L)。
(8)每两个检验周期内需至少进行一次塔内壁含碳量或铁素体含量的测定。
(9)对筒体环焊缝及结果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检测,重点检查已发现缺陷处和可疑处。
(10)对与塔体相连的高压管进行端口内壁观察,并测其外径、内径及壁厚,同时进行部分磁粉检测。
(11)对高压螺栓进行外观检查,视情况做进一步磁粉或渗透检测。
(12)检查检漏孔是否有堵塞、积污等现象。
(13)设备本体若发现缺陷(如裂纹、腐蚀严重等),经用机械方法进行消除后,塔壁如有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
4 尿素合成塔的检验重点及常见问题
在尿素合成塔的检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检验重点有以下两方面。
4.1壳体环焊缝及衬里(内筒)连接部位
大中型化肥企业使用的尿素合成塔筒体广泛采用多层包扎及多层热套筒体的环焊缝形式。而且近年来,多胶片多增感法射线检测技术能够解决大厚度差、大宽容度的检测问题。所以在出厂制造这个环节基本能够保证其焊缝质量。
由于合成塔长期处于高温高压、可能的超温超压以及强腐蚀介质的公况下,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再服役一个检验周期
后,塔体环焊缝及衬里(内筒)连接部位容
易出现裂纹、制造过程中焊接缺陷扩展形
成的裂纹、层板端部开裂进而形成的网状
裂纹。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并作出
应对和处理措施,裂纹长大或进而贯穿整
个环焊缝,将可能造成泄漏、爆炸,导致设
备损坏、生产瘫痪、人员伤亡等不堪设想的
后果。
塔体环焊缝的坡口形式如图U形坡口,
坡口面由手工堆焊层覆盖,厚度为2~3mm。
在用设备在1和2两部位容易产生裂纹。
4.2尿素合成塔衬里
尿素合成塔安全运行的首要问题是解
决好塔内衬里或堆焊缝的腐蚀问题。如果
衬里或堆焊层一旦被腐蚀穿透,壳体会很
快被甲胺液迅速腐蚀,造成严重后果。所以
对衬里或堆焊层的检验以及对发现的缺陷
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延长衬里的使
用寿命,对合成塔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奥氏体不锈钢在使用中的主要危险
是局部腐蚀,对应力腐蚀也较为敏感,并且
均与晶间腐蚀相关。衬里处于高温高压和
强腐蚀介质作用下,很难免出现大面积均
匀腐蚀,但应对局部腐蚀如蚀坑(针孔腐
蚀)、刀线腐蚀、微观裂纹等缺陷特别注意,
因为这些缺陷很容易想深度方向发展,甚
至穿透衬里层,导致泄漏。对于均匀腐蚀,
检查中需注意两点:一是全面检查衬里、堆
焊层和焊缝表面的颜、粗糙程度,对局部
异常区域做详细记录;二是对衬里层或堆
焊层做全面超声或电磁测厚。局部腐蚀应
着重检查蚀坑和刀线腐蚀,这两种腐蚀对
衬里或堆焊层的危害极大。对蚀坑一般情
况下不做处理,严重时采取补焊措施。检验
中应对刀线腐蚀区域深度做认真测量,并
做详细的记录,深度超过一定范围要采取
补焊措施。
(2)裂纹是最具危害性的缺陷,在短时
间内会穿透衬里或堆焊层。一旦发现裂纹,
应做打磨处理,打磨深度超过一定范围需要
采取补焊。缝隙腐蚀会导致泄漏事故的发
生,如果发现较为严重的腐蚀情况,需制定
有效的修补方案,最好是在有此类经验单位
的帮助下进行现场修补。对于缺陷的修补措
施一是凡打磨的衬里或堆焊层表面用双氧
水或不锈钢钝化膏做钝化处理;二是坑蚀、
刀线腐蚀严重部位及裂纹部位,均需用角向
磨光机打磨形成坡口,根据衬里或堆焊层材
料选用相应焊条,采用手工氩弧焊进行补
焊,焊接时应尽量减少热影响区。
参考文献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测规程.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GB-150.1~150.4-2011《压力容器》.
[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
检验工作的通知.
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继承人恶意行为的侵害。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在赋予继承人选择继承的权利的同时,又对这个选择权规定了严格的行使期限,以实现并平衡上述两个目的。而根据当前的《继承法》,放弃继承的规定以“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利益的假设前提之上的,即放弃继承是放弃一种财产权利,不危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这种立法初衷显然没有注意到被继承人财产的复杂性,对继承法的真正理念没有综合把握,所以只对放弃继承作出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显然对维护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公民遗产权益是不利的。
(3)通过分析和研究国内民间的继承风俗,本文发现,在家庭稳定的前提下,以及在社会伦理的束缚之下,如果父母去世、且一方尚在时,一般继承人不会被允许继承财产,往往都是待父母双亡后再对财产进行继承,国内法学界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实证调查,都对上述观点给予了充分的认同。因此,本文认
为,国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所以对放弃继承权的期限规定在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处置前这个阶段,而不是给出其他期限的规定,也许是权衡到了民间风俗习惯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通过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认真分析,本文得出的分析结果是: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未对继
承人放弃继承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尽管如此,这依然没有否认继承人在继承
发生后、处置遗产前放弃继承的权利以及
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3.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考量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写
道:“夫妻在婚姻合法期限内,其中一方继
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特别
指出遗产归某一方所有的情况之外。”本文
认为,之所以发生上述法律解释上的冲突,
主要问题就在于该条款规定存在不合理之
处,原因如下分析。
在当初修订现行《婚姻法》时,针对该
问题学者们就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辩论,
许多争论的焦点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对
是否要将其修改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声音认为应该明
确为双方共同财产,本文称之为“共同学
派”,其依据是从男女平等、肯定双方对家
庭的贡献以及共同扶养老人出发;另一种
观点持相反意见,本文称他们为“个人财产
派”,他们的理由主要从法制理念出发,以
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完善婚姻财产制为基
础。
通过对当前《婚姻法》研究发现,其与
“共同学派”观点如出一辙。因为《婚姻法》
虽然规定“遗嘱明确指出归夫妻其中一方
的财产除外”,但这种“尊重被继承人意见、
依法保护其处置个人财产权利的体现”,亦
是处出于维护私法和遗嘱自由原则而得出
结论。
4 结语
法治本质上就是良法之治,而法制统
一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必要前提条件。法律
条文表述清晰,法律之间和谐共存……只
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公
民也才能依法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预期。
结合前面的分析,特提出三点意见:首先,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中任一
方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继承人个人财
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明确其遗产由夫妻共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同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
补偿另一方配偶的问题,可根据《继承法》
现行规则例如酌分遗产等规定来定夺,法
院可以将合法婚姻存续时间和配偶对赡养
被继承人作出的贡献多寡作为判决酌分遗
产的根据;最后,在合法婚姻基础上,继承
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单方作出遗产继承
的决定,不必征询配偶意见。
参考文献
[1]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
[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4,121.
[2]蒋小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
[J].现代法学,2000(6).
[3]王洪亮.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
检讨[J].中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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