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彬、邓红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1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军高明峰尚君 
【审理法官】刘军高明峰尚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宏彬;邓红霞 
【当事人】孙宏彬邓红霞 
【当事人-个人】孙宏彬邓红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宏彬;邓红霞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460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3:55 
孙某、邓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桂兰,郊区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仁,佳木斯市前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宏彬因与上诉人邓红霞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
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460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高明峰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员 尚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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