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股权在夫妻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也逐渐增加。它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现行相应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暴露出操作性不强的内在缺陷,即在婚姻法和公司法中都为对其作出规定。从而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无法可依。夫妻共同股权既有股权的共同特征,又有其特殊性。
关健词:离婚  股权  夫妻共同股权  分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076—01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性质和特征
从婚姻法及其解释看,夫妻共同股权不仅包括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还包括合伙、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意义上的投资份额,其除受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制外,还受婚姻法的
规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夫妻共同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基本特征之外, 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具有夫妻身份。
(二)夫妻共同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 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根据《婚姻法》第17 条的规定,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 都属于共同财产。第四, 虽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 可以为夫妻共同拥有, 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则”,[2] 在行使此种夫妻共同股权时, 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显名一方行使; 双方均是显名人的, 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夫妻共有的股票也只能由显名的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 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
二、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法
现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股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股权分割的内容,不仅涉及财产性权利的移转,而且包括公司事务参与权的附随移转。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股权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股权的全部权能及夫妻双方的能力。这样才能使股权的所有方享有一项内容完整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审理案件还应根据夫妻对股权分割的态度而分情况处理。
(一)如何分割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采取这科“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
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二)如何分割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法学界普遍性的观点认为,股权的增值与孳息一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况且留存于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份,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范畴。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者个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因而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财产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采取区别于分割其他财产的做法,将这部分财产分给实际拥有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做并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文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5月版
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蒋月:《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
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