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完善对策
摘要:婚姻法是与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而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家庭经济财富日益增长、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更显得重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夫妻财产制有多种形式,且差异很大。我国新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本文从实践出发,力求指出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旨在为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6-0182-02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收入、家庭物质财富逐年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1 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即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到近、现代,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对比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制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内容上却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悖于婚姻法的伦理特性。在各国的婚姻纠纷实务中,常常造成离婚后妇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的弥补了前面二者的不足,更适合社会的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1夫妻共同财产制
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产权的收益。(4)继承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
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自20014月修改后,针对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现实及其引发的种种社会和家庭问题,结合本时期家庭经济多元化的情况,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文化、人文素质、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基本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但也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 我国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夫妻财产的财产权利的形式应进一步扩大
现行《婚姻法》虽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这一制度的内容仍不完善,对于夫妻财产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财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即以实物方式的财产,和无形财产主要即以权利等方式存在的财产。当前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比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却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婚姻法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道德的规范作用在婚姻法中体现得比较充分,对这种“牺牲者”的行为,婚姻法应该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中,不仅要对有形财产给予规范,对无形财产也应该有法可依。对无形财产的认定要进一步解决两个问题:(1)无形财产的产生根据。(2)无形财产如何分割。只有弄清楚这两个关键点,才能更好保护“支持一方”的权益。
2.1.2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数额较少。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家庭或夫妻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完善夫妻财产制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财产权利,使财产所有权表现出不仅仅是静态的占有形式。更重要地是体现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动态权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财产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系统的夫妻财产制应该规范夫妻财产中对内的关系。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规范到对外的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